“我以为最近天气转冷,而且又是下雨天,你们都下班回家了,半夜出来捕鱼,应该没事的……现在真的很后悔。”被当场抓获的非法捕鱼的蔡某某、周某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悔恨不已。
近日,青莲镇政府收到群众举报线索,称连江河青莲镇河段存在非法捕捞行为,疑似有人在河中电鱼。接到举报后,青莲镇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启动《青莲镇水上执法预案》,并于当晚10时许派出由镇执法办和青莲派出所16名工作人员组成的突击执法队伍展开执法行动。
突击执法队伍兵分两路。一路岸上追踪,一路水上巡查,经过当晚连续5小时的执法行动,执法人员成功抓获非法捕鱼者2人,同时查扣电鱼工具一批和“三无”船只一艘。
执法现场。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蔡某某和周某因为闲着无事,想着捕点鱼下酒解馋,就带着电鱼机来到连江河青莲镇河段,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不过,鱼没捕到多少,就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当事人蔡某某、周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两人因为涉嫌非法捕捞被镇执法办依法查办。
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向他们宣讲了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当事人当场表态今后不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下一步,青莲镇将继续采取宣传教育、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持严打高压的态势,保护辖区河流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第三条 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
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使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
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具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2000元;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
记者:段灿
通讯员:邝秋颖 潘启立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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